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饲养、经营的犬只不按国家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为进行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