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不补办养犬登记证,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