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纵犬伤人和纵犬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按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