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经登记和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