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犬类养殖场、销售市场或者其他犬类经营场所的犬只,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方可出售。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