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等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美容院、动物寄养所、动物训练所等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