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从外埠进入本市的犬只,必须具有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并于五日内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并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