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的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