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对犬尸及时进行无害处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