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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已修改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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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