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