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出现病情,应当及时治疗。养犬人在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到住所地的旗县区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