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