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品种试验示范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在投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