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有效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