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水平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或者上级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