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实施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