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融合和管理创新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健全以社区为基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服务;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鼓励、支持流动人口参与社区自治,增强社区成员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