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融合和管理创新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平等对待、热情服务流动人口的意识,帮助流动人口适应居住地生活,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