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流动人口维权救助热线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流动人口的相关投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