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应当依法与被招(聘)用的流动人口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开展岗位培训,并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环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