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流动人口主要输出地设立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引导流动人口有序流动,开展维权服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各地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保障和开展服务,给予指导和帮助。鼓励商会为流动人口创业、就业以及维权等提供咨询、帮助和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