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