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