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