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