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可以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