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