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