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二)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统计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三)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五)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