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公共设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输配电房、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发出警示,并立即处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