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场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检测,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