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山体滑坡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不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危及安全的区域。

对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设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迁出、转产、关闭等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