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车站(含轨道交通、铁路)、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点)、网吧等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等应急设施,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七)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