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