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控制制度;
(八)危险源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