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