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严格监督和考核。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