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