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