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