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