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