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挖掘修复费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