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