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需要在城市道路设施上通过履带车、超重车及其他有损路面的机具,应当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