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住宅小区建设、房地产开发需征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同等面积道路,无法补足道路面积的,应当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