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住宅小区建设、房地产开发需征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同等面积道路,无法补足道路面积的,应当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