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路面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二)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机动车辆;(三)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四)擅自占用桥孔。在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埋设管线、挖坑取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