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占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期满,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占用期内清理现场,报请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缴销城市道路占用执照。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