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占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占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赔偿。占用现场必须设置围挡或者隔墙,并保持整洁。在占用范围内不得预制水泥制品、拌和砂浆和冲洗砂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