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占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占道费按照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